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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网络赌博代理获利十余万,女子获刑一年半被处罚金5000元

2021-9-1 16:28| 发布者: 一吻湿身| 查看: 829 |原作者: 一吻湿身|来自: https://bx365.ph/148556.html

摘要: 海安一女子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获利十余万元。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8月31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开设赌场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
做网络赌博代理获利十余万,女子获刑一年半被处罚金5000元

海安一女子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获利十余万元。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8月31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开设赌场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6月,陈某经他人介绍成为“七星麻将”赌博平台代理,根据该赌博平台方的指导先后在微信、闲聊等聊天APP中建立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入群下载“七星麻将”APP,充值购买“元宝”后进入平台虚拟房间参与赌博。

参赌人员每局赌博支付给平台方一个“元宝”作为房费,并在赌博群中以发红包方式进行赌资结算。陈某对赌博群进行管理,将不支付赌资的人员踢出赌博群,从参赌人员在平台的充值中获取返利。经统计,2018年6月至案发,陈某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建立的赌博群结算赌资额累计人民币380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侦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人民币15万余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而对于陈某是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某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涉及人数众多,赌资额累计达380余万元,获利15万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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