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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1-12-23 17:01| 发布者: 顔叁嵗| 查看: 378 |原作者: 顔叁嵗|来自: https://www.wgi8.com/news/news_128976.html

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1月在长沙注册成立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公司成立之前,被告人姜某、张某、陈某、陈某某、周某(另案处理)、姜二某、何某(另案处理)等7人已在公司上班。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外贸批零兼营,实际上从未做过实体生意,而是利用翻墙软件进入外国社交平台后,以女性身份与外国人聊天,并虚构其在某平台投资获利的事实,从而引诱、骗取被害人投资。

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列一 姜某、张某、陈某、胡某、陈某某、姜二某、易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1月在长沙注册成立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公司成立之前,被告人姜某、张某、陈某、陈某某、周某(另案处理)、姜二某、何某(另案处理)等7人已在公司上班。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外贸批零兼营,实际上从未做过实体生意,而是利用翻墙软件进入外国社交平台后,以女性身份与外国人聊天,并虚构其在某平台投资获利的事实,从而引诱、骗取被害人投资。

 

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张某、陈某、胡某、陈某某、姜二某、易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共同诈骗外国人财物5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七名被告人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中国境内利用网络共同诈骗外国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案例二 唐某等1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被告人唐某接到李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其组织人员利用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等帮助网络赌博公司转账(俗称“跑分”),要求被告人唐某帮忙管理、看守“跑分”人员,并承诺每管理、看守一批“跑分”人员给予300至500元的报酬。1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的安排下,在县城的各酒店内组织被告人汪某、桂某等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并转移涉嫌诈骗的资金,各被告人按照每转账5万元获得300元至350元的比例收取报酬。被告人唐某与胡某某负责组织管理“跑分”人员,并统计、核对“跑分”人员的转账数额,同时防止卷款逃跑。涉案总资金流水为 2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相互或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法院对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提醒了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不要以身试法,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提高警惕,有时一时贪念,很有可能就帮助转移了被害人的被骗财物,帮助诈骗分子实施了犯罪,同时自己也构成了犯罪。

 

案例三 高某、倪某、陈某、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初,被告人高某结识“老六”和“校长”,按二人指示用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接收二人转来的钱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购买的虚拟货币转到二人提供的虚拟货币账户,从中赚取交易金额1%的利润。随着交易金额增加,利润提高到2%,高某便找到被告人陈某、倪某、金某及王某(另案处理),五人在明知“老六”和“校长”转来的钱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购买虚拟货币或转账到其他银行账户的方式帮忙转移赃款。截止案发时间,高某等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此类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特征明显,形成了大量上下游黑灰产业链,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等方式帮助他人使用电信诈骗方式获得的赃款进行“洗钱”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条的关键一环,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制度,而且增加了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方针。

 

案例四 阳某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阳某、眭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江某收购银行卡(1套包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信息)再转卖到境外用于电信诈骗,仍决定合伙收购银行卡,由被告人阳某负责联系上家并承担办卡费用,被告人眭某负责寻找办卡人员以及带办卡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银行卡。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阳某、眭某安排其他被告人分别在江苏省常州市、徐州市及河北省邯郸市办理银行卡后转卖给被告人李某、江某。其中卖给被告人李某共计10余套银行卡,涉及1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结算金额高达人民币94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眭某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多数被告人系刚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法院将教育与审理相结合,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通过庭审和接受法庭教育,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接受改造。此次“断卡行动”,为人民群众敲响了安全警钟,也体现了法院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

标签: 永州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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